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处理不再收藏的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