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造成文物损坏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修复、赔偿等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