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法定的、无报酬的在划定的场所为国家、集体植树、种花、种草或者进行其他绿化劳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