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侵占、破坏、盗伐、滥伐、擅自砍伐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