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实行单位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年末应将当年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地点、数量、成活率和下年度义务植树的人数,填写《义务植树登记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市、县(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核实,每年考核一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