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八十五条已修改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