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八十四条已修改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公布后的二十日内,将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和有关资料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