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七十七条已修改省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