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省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省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省地方性法规文本。

省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但是由其他的省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