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省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省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省地方性法规文本。省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但是由其他的省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的除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