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省地方性法规连同公告,应当及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陕西人大网以及陕西日报等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省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