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立法权限第五条已修改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规定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二)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事项;(三)本省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