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进入城市快速路的;

(六)违反规定载人的; (七)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八)逆向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者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二)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三)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四)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五)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六)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 (七)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八)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