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疲劳驾驶机动车。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一般每二小时停车休息一次,休息时间不少于十分钟;连续驾车行驶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二时至五时停止运行或者实行接驳运输。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