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农业(农业机械)、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