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表彰和奖励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