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交易活动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不得拒绝出具或者出具假购物凭证。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等正当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