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第六章 优惠待遇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内各单位的境外人员和派出境外联系业务的人员,应当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