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开发区内有权经营进料加工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产品转为内销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