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第六章 优惠待遇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开发区内有权经营进料加工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产品转为内销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