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实行特殊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开发区的建设与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