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地质环境监测、保护设备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