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