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