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负责治理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提出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