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经营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或者燃气经营违法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
燃气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和价格等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燃气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