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由河道主管机关发放准采证。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河道采砂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经费。收费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禁止在下述区域内采掘砂石土料物:
(1)堤防迎水面五十米以内,河床凹岸和堤防险工地段、河道整治工程一百米以内;
(2)大、中、小铁路桥及防护工程上下游五百、三百、二百米以内,公路桥及引道、防护工程上下游二百米以内;
(3)拦河闸坝、泵站上下游三百米以内;
(4)水文测流断面上下游五百米至一千米以内;
(5)可能因采砂而导致流势变化影响其它部门正常生产活动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