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准擅自修筑丁坝、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不准擅自堆放物资、倾填矿渣、煤灰、残土、垃圾;除营造护堤护岸林外,不准种植高杆阻水植物;不准从事任何造成壅水、冲刷、淤积等不利影响的生产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