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对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