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对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