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从事为道路运输服务的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等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登记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