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对房产主管部门处理不服的,自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房产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