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对房产主管部门处理不服的,自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房产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