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全民所有制单位购建和依法收归国有的房产,为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制单位购建的房产,为集体所有。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房产均为公有房产。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