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修缮第二十九条有效房产经营单位应保持房屋的门窗、烟囱、采暖、照明设施完好和室内上水、下水管道畅通,保证采暖期间室内的适宜温度。及时修缮屋面、天棚、地面、墙壁和墙的基础。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因维修不善,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