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房产经营单位应保持房屋的门窗、烟囱、采暖、照明设施完好和室内上水、下水管道畅通,保证采暖期间室内的适宜温度。及时修缮屋面、天棚、地面、墙壁和墙的基础。

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因维修不善,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