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加强对各族人民的民主法制教育,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村民、居民自治制度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依法打击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