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合法的身份证件,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应当写明: (一)目的、方式; (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集合和解散的地点,途径路线; (三)使用的标语、口号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名称、数量; (四)参加的人数,使用车辆、船舶、音响设备的种类、名称、数量; (五)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如负责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在其中确定一个主要负责人。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同时填写申请登记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