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四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的市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或由省公安厅指定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