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和平地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分别佩带明显标志。标志样品应当在申请时一并送主管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