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和平地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分别佩带明显标志。标志样品应当在申请时一并送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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