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进口商品、个别科学技术领域中仍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计量器具的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