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计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者,可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举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