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贸计量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封存和登记保存的物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