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贸计量第三十条有效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认证的项目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数据负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