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