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贸计量第十九条有效用于水、电、燃气、热力、燃油等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强制检定由水、电、燃气、热力、燃油等供应方提出申请,由法定检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当按规定限期使用,并由供应方按规定期限更换。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