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贸计量第十八条有效现场计量交易的商品,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示值。对方有异议时,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其示值。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