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不按规定归档、档案管理混乱的;(二)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和提供利用档案的;(三)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四)不按规定报送档案处置方案,进行档案登记备案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项目验收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