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公布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单位及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给档案馆的档案,档案馆应当优先、无偿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