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相关的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二)未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在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或者收购,其中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综合档案馆征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