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库房设备、馆(室)藏量等情况,应当向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因行政区划调整、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等引起档案管理变动的,其档案处置方案应当向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